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9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實例討論

1.甲在家開轟趴,結束散場後,乙死賴在甲的床上不起來;甲再三要求後而乙仍不離去,一怒之下未告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16:10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9 16:10 發表的 刑總-實例討論: 到引言文
1.甲在家開轟趴,結束散場後,乙死賴在甲的床上不起來;甲再三要求後而乙仍不離去,一怒之下未告知乙而直接跑去警局找警察幫忙,待警察到來,發現甲家內已空無一人,請問乙該如何論罪?

2.丙因家境困難,趁深夜把剛三個月大的嬰兒遺棄在捷運站門口;離開後沒幾分鐘,丙又後悔回來將嬰兒抱走,請問丙有無罪責?

1.我認為乙還不足以論罪吧.....表情

2.幾分鐘可能還未發生具體危險吧.....否則應該是中止犯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16:2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成罪306-II
2採具體危險說不成立犯罪,因為題議無示明備有具體危險否且294沒有未遂!
 但是採抽象危險犯即為既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19:06 |
ntustc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9 19: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成罪306-II
2採具體危險說不成立犯罪,因為題議無示明備有具體危險否且294沒有未遂!
 但是採抽象危險犯即為既遂!

1.應成立306 II 惟就整體法規範立場而言其乙終究離開甲家,在法益保護相當性之之立場而言,其法益極其輕微。

2依主觀未遂論而言,丙已著手即進入未遂,而離開時即為既遂,應不需觀察其有無抽象危險。而丙後悔後將嬰兒抱回應論予294的27 I減輕或免除其刑。(丙之棄嬰行為既沒被發覺,也不可能自己去投案說自己棄嬰,那就當沒發生過就好了表情


世上沒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會有成就,但你不要失敗,失敗還是會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2:5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於第一題,實質違法性現在敝人恐有不採之處了,因為刑訴253條微罪不舉能可適用
,也是現在許多學者認為"實質違法性"是否有存在之必要表情

對於第二題愚見認為採用具體危險犯叫妥適,否則一經遺棄即為既遂,不如直接犯274生
母殺嬰兒罪比較好表情,理由刑度上就知道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3:07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9 23: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於第一題,實質違法性現在敝人恐有不採之處了,因為刑訴253條微罪不舉能可適用
,也是現在許多學者認為"實質違法性"是否有存在之必要表情

對於第二題愚見認為採用具體危險犯叫妥適,否則一經遺棄即為既遂,不如直接犯274生
母殺嬰兒罪比較好表情,理由刑度上就知道了!


我認為第一題不足以論罪的原因是...

開完轟趴賴在床上很正常阿......顆顆 表情



不然要在地上阿.....那麼硬=.=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3: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13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