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8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orldpeace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民法~時效取得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10-10-10 06:4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9 07:27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合併前手的時效的話,時效取得得權利是不是也應該共有?

小的認為,應該依民法947條第1項判斷,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所以如果認為自己是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則為占有之移轉,應得主張時效的合併。
或非前揭繼受人,則為占有中斷,不得主張時效合併。

以上敬請指導~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10-09 13:08重新編輯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09 09: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9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