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0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新聞衍生](標題殺人之)襲胸摸到無罪、沒摸到有罪!
新聞網址如下:


內容大概是說,某男子連續三次犯案、從背後熊抱襲胸,前兩次有摸到,第三次沒有得逞。可是前兩次襲胸未被定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14 13:00 |
pluto32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想看看他的判決書是怎麼寫的…請問這位大大有在司法院網站上找到這篇報導的判決書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5:17 |
pluto32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5:28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寧可錯放,不可錯殺」法律機制下的產物
該負責任的不是法官
而是讓證據喪失證據能力的偵查單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2 15:32 |
pluto32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法律上我認同大大的看法,依法行事,執法者本就更應如此,並沒有什麼不妥,但換個角度想,會引起社會上這麼大的反彈,是否執法者沒有適當的站在被害者的立場上讓被害者感受到應有的保障也是問題點之一,就以一個沒接觸過程序法的民眾而言,他們的認知是"受害者的保障"要高過"合法程序"才是,說簡單點,今天白白被吃了豆腐,法官竟然說他無罪!?  如果同為受害者,你的想法或許也會認同這樣的憤慨。

表情 我只想表達不一樣的聲音,沒有其他意思,請多多包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6:15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找到判決書了,文號如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5號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22 16:37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講的沒有錯   我們應該憤慨
不過那是因為此例當中 結果正好是「錯放壞人」
假如今天的結果是「冤枉好人」呢?
冤獄事件在台灣可不少 這些人的權利要不要保障?
程序正義不就是這些人的最後防線嗎?

法律是要照顧所有人的 不單只是被害人
冤獄事件存在 表示你我都可能有機會無辜受訟
這時被害者感受跟程序正義該做何取捨?先找ㄧ個出氣筒嗎?

無論是偵查單位還是法官 我們都要期待他們貫徹程序正義
今天既然是偵查這個環節出錯了 我們就應該正視此根源 要求他們改善
而不是結果論的怪罪法官
假如偵查單位不誘導訊問   他還能被判無罪嗎?(如果能 那才是法官有問題)
我的想法僅是如此 並非是認為被害者的權益不用保障~
謝謝您!!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2 16:59 |
pluto32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往真裏修大大的指導,看來…是我的認知方向有偏了 表情
更精確的說法的確應該是在一開始偵查時,就檢方應該知道合法取證的重要性,
只是那位倒楣的法官是做最後的判決,還這樣一味的指責他真是不好意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7: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0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