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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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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舫 老師~~~~
求求你不要再教【對刑法、刑訴一點意義都沒有、阿煞布魯】的東西誤導準備國考的學生吧!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0:1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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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00: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X舫 老師~~~~
求求你不要再教【對刑法、刑訴一點意義都沒有、阿煞布魯】的東西誤導準備國考的學生吧! 表情


這段話代表你不同意我的說詞而切向周x老師,但我只能說我打這段『let it be』
卻是告訴大家我上過他的課,不代表我的回復全貌都參酌他~~到底對國考有
沒有用,我是能說對我的刑訴有幫助!因為我是國考生也同時喜歡探究國考不會
出現的問題。

而且~~打這些才叫阿薩布魯,我要做的是討論,僅多如此!不是要看你用你的絕
招ex:『你應該知道了吧』『要加加油了』或是上面那一段帶過...........我學東西不喜歡那麼
狹隘,也不喜歡含糊不清的帶過!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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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Dragon-Q:
你本身的問題太大了!~~~~~這我可以理解!畢竟周X教的刑訴【太淺了~~~~我有上過,我才敢說!】

但是現在太晚了!明天再戰吧!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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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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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首先呢~~大家都是大人了~~
        討論就好了~~~
        討論無虛爭吵~~不喜歡就不要回就好!!   或不知對方在問啥就不要回,讓他在問一次!!
        內容寫的對不對,看的人會知道~~
  毋須扯到教的人,教的人教得怎樣,也是在個人感受~~

依我這門外漢來看:
兩位的文筆真是好~~不過本身看書就很累,還要看這麼長的文~~很累呢~~
不好意思~~只有A書我才會看這麼長的~~~所以我沒在看內容~~

(台語)
漏漏長~~鬼嘎看無~~

其實對我這門外漢來說~~~我看不懂阿~~


就停止筆戰吧!!!  



我真是熱愛和平,雖然我是門外漢!!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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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01: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 Dragon-Q:
你本身的問題太大了!~~~~~這我可以理解!畢竟周X教的刑訴【太淺了~~~~我有上過,我才敢說!】

但是現在太晚了!明天再戰吧! 表情

!?!?!你本身的問題也很大~但我無法理解!?而且為何扯周x!?誰說我用
他的體系去回復你!?!?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8:2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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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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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也是屬於刑法、刑訴真的要加油的人,
但是我也是一百個不懂?

討論問題關補習班老師什麼事?
這又是新刑訴法的論證方法嗎?

我贊成筆戰,筆戰的目的不就是要交換觀點跟意見嗎?
但是我反對沒有禮貌、離題的內容,以及自我感覺良好的胡說八道!

我也熱愛和平,但我更重視禮貌。雖然我也是刑法、刑訴真的要加油的人!!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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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
我是支持討論的~~~但討厭筆戰是因~~通常筆戰的人會PO長文,看不出對哪有質疑點??或討論點??
根本不知對方所提哪一點~~在批評或在質疑,長篇文就像在寫內心戲~~~
教對方猜意思~~誰知阿~~
而且~~~一昧的貶低對方~~又不是在政治打壓。

大家讀過書~~難道沒見過有些人很堅持自己看法的人!!!(講白就是很難溝通)
懂些皮毛就自以為是,要學學者秉持自己有看法~~那也要學有所成~~
由其接觸到法科~~這樣的人更多~~~通常都是自認很厲害的人。(幸好我只是門外漢)

最重要一點~~年薪沒200萬以上都是貧民(M型社會,這不是我講的啊)。貧民在古代稱賤民~~
賤民相賤~~~真是賤~~~表情

所以人生還有很多事~~
刑法、刑訴很厲害又怎樣~~~~月薪有10萬以上嗎??
別在鬧了~~~
等你當上檢座OR法官或月領十多萬~~那時你會討論這些?? 那時你只會享受人生~~~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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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7 08: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本身的問題也很大~但我無法理解!?而且為何扯周x!?誰說我用
他的體系去回復你!?!?表情
回應Dragon-Q1. 第一個問題,雖然乍看下你的推論是對的,但是你用錯一句,全盤皆錯!
你一開始所說:
只是針對不可分的單一案件,已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起訴"之部分縱經告訴,仍受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

問題是,基於控訴原則,法院審判範圍是受檢察官所拘束,未起訴之部分,法院是不得審判的~~~~所以照你上述所說的,是否就單一案件中是 未起訴之部分(檢察官就此部分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是不受起訴效力所及!所以法官不得審理!且既然此部分是不受起訴效力所及,不就代表該 未起訴之部分不適用 單一案件予以處理【因為單一案件是: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不受起訴效力所及,非屬單一案件之一部~~~~那還是回歸【數案件】~~~~~~如何仍受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X舫教得太淺,所以你不能瞭解,這我能夠理解!

2. 法官審判前當然知道那些案件有起訴、有告訴!
告訴本質,是人民向國家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訴追之意』,既然人民已向國家偵查機關提起告訴,就表示國家因人民提告訴而知道有犯罪事實,而去予以偵查、起訴,而起訴後,依照我國是採『卷證並送制』,檢察官會把所有證據、資料送至法院使法官作『審前準備』,當然亦包括『人民提出告訴之筆錄』~~~~~~所以法官當然知道那些案件有起訴、有告訴!所以就算法官不是神,就算是一般人,都『可以預見』,怎麼你『不能預見』?

3.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同時負有客觀注意義務,因此可於裁量範圍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制法院接受審判調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既然檢察官可決定案件是否進入法院,如發現某個案件『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如果將來起訴至法院,並無法使行為人接受制裁,達到刑法『應報、預防、再教育』之目的,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因此就對該案件作【不起訴處分】,使該案件不受法院審判,且法院基於控訴原則,對『未經起訴之案件』是不得審理的~~~~當然就不可能做出判決!~~~~~所以此不起訴處分,是否等同【無罪判決】呢!

但是此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行為人單方做出對外之意思表示』,如果事後此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未發現其他新事證或再審理由,而再對同案件【再行起訴】,是否會使外在一般人不信賴執法人員遵守法律程度及檢察官濫行起訴,造成人名不願意遵守法律~~~~~那是否會影響【法安定性】呢?


4. 想像競合、數罪併罰,雖然都是數罪,但區別在於『罪數』之不同;因此刑法與刑訴就『罪數、案件數同一性』而言,想像競合、數罪併罰之罪數計算,應與刑訴【案件數】計算一致,才不會導致『訴外裁判、告而不理』~~~~~~周大胖同時教刑法、刑訴,怎麼你會不知其出處?還說他的刑訴對你有幫助!!


5. 檢察官濫權之禁止:
檢察官是可以再其職權裁量範圍內『濫行起訴、不起訴』,如同第五例子,檢察官可以『任意以犯罪嫌疑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或審判時撤回起訴(269),
且檢察官撤回起訴【不受任何限制、想撤就撤!】,雖然事後可走再議、交付審判,但卻造成法院對此【不起訴、撤回起訴】部分是不得審理!(因為起訴範圍拘束審判範圍),如果此單一案件之一部被檢察官撤回,被害人提再議、交付審判,最後該案件判決確定,如果事後認為該【不起訴、撤回起訴】不合法,不就代表之前之【不起訴、撤回起訴】是不存在,該部仍屬確定判決之一部,受既判力所及!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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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說真的~~爐主你的論述錯誤還蠻多的~~不信你看~~
反正我又是論證自己是門外漢~~你一定不會介意的   呵呵~~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3 12: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vikiey:
你的題目問錯方向了!
告訴乃論之罪,依刑訴248條,應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既然已做出判決,就是一審辯論終結【後】,所以不能提告
你看~~這裡錯了!!
不能提告??誰說的~~告一百次也可啊~~頂多是形式判決而已。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3 12: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外本題是與告訴合法性有關,與【一事不在理】沒有太大關聯~~~~告訴權是屬人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予以救濟之權利,但是為避免被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即判決之安定性,避免告訴權人隨時行使告訴權、浪費國家資源,不但要告訴權人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亦須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否則就是告訴違法
與告訴的合法有關沒錯,但怎麼與一事不再理沒太大關聯呢??就是要維護既已判決的安定性,所以既判力所及,就跟一事不再理有關啊。
還有沒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否則就是告訴違法-------->沒有這麼嚴重違法啦~~頂多又適形式判決而已。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3 12: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外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為何?請妳能否為本爐主說明!
因為妳提到:【丙向甲提告,前後兩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所以並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這裡有問題!因為基於告訴權是【人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予以救濟之權利】,但是當人民行使其告訴權,是不可以干預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訴人~~~~此乃(告訴獨立性)~~~~~~~因此單一案件是具有【數個告訴權人】,如果前後兩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問題,到最後法官還是只能做出一個判決
故本題中,只能就乙的部分做出判決,至於丙是屬於【告訴不合法】,所以只能在乙的判決理由【諭知不受理】
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為何?---->那應該是案件同一性,自己去翻書,我也忘了~~因為同一性才有一事不再理。
因此單一案件是具有因此單一案件是具有【數個告訴權人】,如果前後兩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問題,到最後法官還是只能做出一個判決------->案件是1犯罪事實與1被告 沒問題吧~~所以此題是數案件。
有數告訴權人提告,並非只是程序上問題,而是案件同一性問題,也就是犯罪事實同一,而法官只做一實體判決,乃因避免裁判不一所致。


以上,爐主~~~你看又錯了這麼多~~你真害~~~
我在論證自己是門外漢喔~~~~

COW~~又跑去翻書了~~要戒書   真賤~~ 呵呵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18 18:26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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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1. 第一個問題,雖然乍看下你的推論是對的,但是你用錯一句,全盤皆錯!
你一開始所說:
只是針對不可分的單一案件,已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起訴"之部分縱經告訴,仍受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

.......
回應Dragon-Q
此接續第五題:

因此,既然267是法官認定的,法官必須以【刑法的罪數論】,作為267認定之輔助依據;縱然檢察官對該部做出不起訴處分,使該部不受起訴效力所及,而另外成立案件,如法院認為【不起訴之該部仍有犯罪嫌疑】,基於『罪數、案件數同一性』,仍可對【不起訴之該部】視為已受起訴效力所及』,不受不起訴、撤回起訴所拘束!~~~~~所以起訴效力之有無是由法官來認定,不受檢察官不起訴、撤回起訴拘束,是不是可以抑制檢察官的濫行不起訴呢?

(PS
唯一缺點是,基於控訴原則,起訴效力範圍應由檢察官來認定,作為拘束法官審判範圍~~~但是267條卻是【由法官認定起訴效力範圍】,如何拘訴法官審判範圍?)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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