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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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隨政策進退是指行政機關的政務官(狹義的政務官) 廣義的目前似乎稱為政務人員,考試院長跟監察院長即屬之,至於為何受任期保障,可能是因為要讓其行使職權時能獨立而不受不當干預。
可以參考公務員基準法草案中的定義。
至於司法院長不是沒有任期,原則上他也是有只不過透過他身兼大法官的身分來判斷他的任期。
可是政治現實是總統還是想要掌控司法,所以修憲時,還是認為新上任的總統有重新任命司法院院長跟副院長的權力,當然解釋上可能以司法院長副院長不但有大法官身分負責解釋憲法,還負有推動司法行政工作的責任,而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敗又與總統統治的成效有一定關係,所以賦予總統一定的人事任命權力,以使總統有權推動司法行政工作。所以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司法院長跟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問題是難道監察跟考試的成效不會影響到總統施政的成效嗎??縱然假設不會直接影響恐怕至少還是會間接影響,那麼把司法院長任期跟考試監察院長任期做這樣區別是否正當??? 因此恐怕還是有一定空間去爭議的吧!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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