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发表] 删文也被告!PTT四版主遭提告「妨害电脑使用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1 06:51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认为应该可以从非无故这个构成要件去阻确吧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4-02-21 12:18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14-02-21 12: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认为应该可以从非无故这个构成要件去阻确吧
非无故,负负得正就是故意去删除表情
这严重了



无故表情无故表情通说无正当理由

但正当理由又陷主观认定表情表情表情表情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1 13:46 |
曹悔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按刑法第22条第一项:「业务上正当行为,不罚」就能阻却掉罪责~
晚生认为"版主"之职务应符合业务之定义,所谓业务即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而言,盖板主拥有掌握版面调度之支配权,应包括"删文"此种类型,故执行此业务应为刑法第22条第一项所规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3-22 12:4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