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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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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来吧! 关老爷面前耍菜刀的刑法专栏!!!!!!!!!!!!

昨日做完梦后突感功力大增,兴致高昂,兽血沸腾~!

第 一 编 总则 §1
第 一 章 法例 §1
第 二 章 刑事责任 §12
第 三 章 未遂犯 §25
第 四 章 正犯与共犯 §28
第 五 章 刑 §32
第 六 章 累犯 §47
第 七 章 数罪并罚 §50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57
第 九 章 缓刑 §74
第 一○ 章 假释 §77
第 一一 章 时效 §80
第 一二 章 保安处分 §86

第 二 编 分则 §100
第 一 章 内乱罪 §100
第 二 章 外患罪 §103
第 三 章 妨害国交罪 §116
第 四 章 渎职罪 §120
第 五 章 妨害公务罪 §135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142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149
第 八 章 脱逃罪 §161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164
第 一○ 章 伪证及诬告罪 §168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险罪 §173
第 一二 章 伪造货币罪 §195
第 一三 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201
第 一四 章 伪造度量衡罪 §206
第 一五 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210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221
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 §230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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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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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4发





6. 侵害自主决定权,可否主张紧急避难?
甲病患急需用血,但血库已没血,医生强迫与甲无任何关系
之工友乙,抽血以救甲,问:
一、医生对乙之伤害行为是否可主张紧急避难?
二、若乙为甲父,有无不同?


7.轻罪的封锁作用(Sperrwirkung)
想像竞合及牵連犯,其效果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皆为从一重处断,惟从一重处断,可能存在着轻罪最低刑高于重罪最低刑之情形,法院在量刑上,若在重罪之最轻本刑以上,轻罪之最轻本刑以下,量定宣告刑,此时虽与从一重处断之规定不相违背,但却与从一重处断之本旨相违背,因此学說上有提出所谓「轻罪的封锁作用」,以资救济。亦即,在从一重处断时,刑度不得低于轻罪之法定刑之最低刑。
那请问所犯两罪(或数罪)的刑期范围一样时,应论以何罪?


8.法条竞合中吸收关系与所谓的吸收犯有差别吗?


9.那请问不同类形保安处分有所谓的竞合关系吗?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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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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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三发!!!!!!

10.人家说,已手犯排除犯罪支配理论之适用,为什么?


11.人家说教唆犯教唆犯….请问甲被乙使用置入性行销手法长期去洗脑而真的去犯了罪?这样算教唆犯吗?


12.警察A要抓某位经济犯B,执行中被B的保镳C以最低程度的必要暴力手段(如人身阻挡)阻挡成功,堪称一位称职的保镳,请问C要论以普通的妨害公务罪或是可加重减轻,亦或论以无罪呢?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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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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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7 00:0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昨日做完梦后突感功力大增,兴致高昂,兽血沸腾~!    
第 一 编 总则 §1
第 一 章 法例 §1  
第 二 章 刑事责任 §12  
第 三 章 未遂犯 §25  
.......

那我也先来五题吧~~
P.S:I大梦真多~~表情


1.刑法第二十八条修正为「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将原条文之
  「实施」,修正为「实行」,立意何在?
->为了公平正义

2. 学理上所称之「陷害教唆」,属于「诱捕侦查」型态之一,而「诱捕侦查」,依美、
 日实务运作,区分为二种侦查类型,一为「创造犯意型之诱捕侦查」,一为「提供机
 会型之诱捕侦查」。关于「创造犯意型之诱捕侦查」所得证据资料,系司法警察以引
 诱或教唆犯罪之不正当手段,使原无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再
 进而搜集其犯罪之证据而予以逮捕侦办;纵其目的在于查缉犯罪,但其手段显然违反
 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且已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
 意义,其因此等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证据资料,应不具有证据能力。
 请问对于「创造犯意型之诱捕侦查」司法警察该如何论罪?
->陷害教唆的警方也没办法论罪,因为他是未遂教唆(通说),也是教唆未遂(德式)
  ,但这些不是重点,重点在于欠缺双重教唆故意;附带警职法第三条三项看一下~

3. 请问以非法手段方法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会构成背信罪吗?
->手段目的关联性不当,就会成立犯罪

4. 不动产有侵占罪问题吗?
->本提之所以会有困扰点因为侵占乃"亦持有为所有",从而,既然是不动产应从而持
  有;实务见解肯定说,但我比较喜欢用窃占320第二项
5. 背信系因身分而成立之罪,而其又按「背信系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
 者,因无此项身分,可否以共犯论?
->被信罪是纯正身分犯,用31一项去审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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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7 20: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我也先来五题吧~~
P.S:I大梦真多~~表情

1.刑法第二十八条修正为「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将原条文之
.......

1.刑法第二十八条虽亦修正为「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将原条文之「实施」,修正为「实行」,系在排除完全未参与犯罪相关行为之「实行」之「阴谋共同正犯」及「预备共同正犯」(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五号)。

2.没补充

3.最高法院21 年 上 字第 1574 号判例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背信罪,必须违背任务之行为系为图取不法利益,或图加不法损害之手段,始得成立。至该条所谓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一语,原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应取得之利益,意图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如果在法律上可得主张之权利,即属正当利益,虽以非法方法使其实现,仅属于手段不法,无构成背信罪之余地

4.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擅自处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变易持有之意为所有之意,而迳为所有人之行为即为成立,另设定担保物权原为所有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属于持有人之权限(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四一八号判例参照)。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谓他人之物,固不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亦属之

5.又按「背信系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者,虽无此项身分,依刑法第31条第1 项规定,仍以共犯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07号判决意旨可资参照。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07 21:3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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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可是I大并没有把第一题的问题答出来哟!因为真正的问题是:
"将原条文之「实施」,修正为「实行」,立意何在?"里头的立法
旨意~~
至于,小的第三题可说仅回答一半没把背信般出来审或可说答非所问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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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7 01: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补4发

6. 侵害自主决定权,可否主张紧急避难?
甲病患急需用血,但血库已没血,医生强迫与甲无任何关系
之工友乙,抽血以救甲,问:
一、医生对乙之伤害行为是否可主张紧急避难?
二、若乙为甲父,有无不同?

7.轻罪的封锁作用(Sperrwirkung)
想像竞合及牵連犯,其效果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皆为从一重处断,惟从一重处断,可能存在着轻罪最低刑高于重罪最低刑之情形,法院在量刑上,若在重罪之最轻本刑以上,轻罪之最轻本刑以下,量定宣告刑,此时虽与从一重处断之规定不相违背,但却与从一重处断之本旨相违背,因此学說上有提出所谓「轻罪的封锁作用」,以资救济。亦即,在从一重处断时,刑度不得低于轻罪之法定刑之最低刑。
那请问所犯两罪(或数罪)的刑期范围一样时,应论以何罪?

8.法条竞合中吸收关系与所谓的吸收犯有差别吗?

9.那请问不同类形保安处分有所谓的竞合关系吗?


6. 侵害自主决定权,可否主张紧急避难?
 甲病患急需用血,但血库已没血,医生强迫与甲无任何关系
 之工友乙,抽血以救甲,问:
 一、医生对乙之伤害行为是否可主张紧急避难?
  ->有两说肯定说及否定说 
 二、若乙为甲父,有无不同?
  ->不会!仅多乙父多负起不作为犯之刑责

7.轻罪的封锁作用(Sperrwirkung)
 想像竞合及牵連犯,其效果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皆为从一重处断,惟从一重
 处断,可能存在着轻罪最低刑高于重罪最低刑之情形,法院在量刑上,若在重罪之
 最轻本刑以上,轻罪之最轻本刑以下,量定宣告刑,此时虽与从一重处断之规定不
 相违背,但却与从一重处断之本旨相违背,因此学說上有提出所谓「轻罪的封锁作
 用」,以资救济。亦即,在从一重处断时,刑度不得低于轻罪之法定刑之最低刑。
 那请问所犯两罪(或数罪)的刑期范围一样时,应论以何罪?
 ->法条上写的很清楚,最低本刑事用最重之罪,其最重由彼此数罪之刑度加起来
   ,但总刑度不得逾越30年,逾越30年以30论,请参照51条(P.S:
   想像竞合是处断刑)

8.法条竞合中吸收关系与所谓的吸收犯有差别吗?
 ->有,因为吸收关系是存在的,而吸收犯是莫名其妙的东西

9.那请问不同类形保安处分有所谓的竞合关系吗?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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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7 01: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来三发!!!!!!

10.人家说,已手犯排除犯罪支配理论之适用,为什么?


11.人家说教唆犯教唆犯….请问甲被乙使用置入性行销手法长期去洗脑而真的去犯了罪?这样算教唆犯吗?


12.警察A要抓某位经济犯B,执行中被B的保镳C以最低程度的必要暴力手段(如人身阻挡)阻挡成功,堪称一位称职的保镳,请问C要论以普通的妨害公务罪或是可加重减轻,亦或论以无罪呢?



10.人家说,已手犯排除犯罪支配理论之适用,为什么?
 ->为啥?谁说的?他有附带怎样的理由?有的话说出来听听吧(P.S:不要说他讲的是间接正犯
   喔)

11.人家说教唆犯教唆犯….请问甲被乙使用置入性行销手法长期去洗脑而真的去犯了罪?这样算教唆犯吗?
 ->审一下教唆的别名:造意犯~谓啥叫造意!

12.警察A要抓某位经济犯B,执行中被B的保镳C以最低程度的必要暴力手段(如人身阻挡)阻挡成功,堪称
 一位称职的保镳,请问C要论以普通的妨害公务罪或是可加重减轻,亦或论以无罪呢?
 ->先补充一个观念!罪跟刑的观念~些犯罪事成立但是除其刑(刑诉299),既然判决刑诉229
   就是有罪判决,但是有罪不一定有刑(免刑判决),当然一个犯罪之成立在刑度上之审酌有加减免
   除;回到本题,本题审查保镳主观上有没有对妨害公务的故意(认知与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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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来回答看看阿....(别潜水了 表情 )


只有q大肯赏脸..... 表情







q大我爱你...(你是好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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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讲的真好 小弟受益良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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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6-08 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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