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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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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問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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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9-04-16 18:01 |
mar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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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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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題民法的解答,我有不同的見解:若有錯誤還煩請糾正

1.甲乙買賣契約及交付手機物權行為,再乙上未行使撤銷權之前,仍有效成立!
2.倘使乙行使撤銷權之後,該買賣契約,則溯及不生效力,即無效!則乙負有返還手機給甲,對丙則是給付不能,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大概中了李淑明的毒太深了 表情


[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16 18:3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4-16 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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