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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 縣與鄉鎮市間 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 由內政部解決之 ........................請問這句話錯在哪裡呢? 乍看之下很像對的....謝謝
乍看下很像沒錯 但是..... "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依照地制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由內政府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A)2.關於府際合作治理的屬性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府際合作治理的權利主體趨於一元化 b府際合作治理是一種制度的設計
請問B答案是錯在哪裡了?
府際合作治理並不是一種制度的設計 而是一種理論....一種政策網絡模式 府際合作治理只是講說中央+地方+民間共同解決公共問題的合作協力模式 並非有某種制度來加以規範
3.自治監督機關如於備查程序中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係屬違法,應不予備查而非予以函告無效
為何這段描述是錯誤的呢?
地制法第43條第4款之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之決議事項無效者,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地制法第30條第4款之規定 地方自治法規發生牴觸無效者,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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