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erfa

|
分享:
▲
依然是多手的路人甲: 1.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課徵的稅基為: (A)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之 (B)按每一土地之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之 答案是(A)
差在哪??!! 我覺得差別在條文沒有『之』,其他的看不出來。
2. 依『一般稅率』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的『土地增值稅』,自91年2月1日起,幾年內適用減徵50%規定 答案:兩年內 請問這是92年的題目,現在是不是已經沒有這規定了呢???
本條是土地增值稅的減稅規定,現依民國 94 年 01 月 30 日修訂土地稅法33條規定
3.李四在台北市擁有自用住宅用地四公母,期地價為四百萬元,此外無其他土地,則其地價稅為多少? (A)8000 (B)12000 (C)16000 (D)40000 答案(C) 計算過程 (400萬-300萬)x千分之10+300萬x千分之2=16,000元 請問 三百萬是怎麼來的呢?
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一款,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部分。 也就是說,3公畝以內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剩下的1公畝用一般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