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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
民634(运送人之责任)运送人对于运送物之丧失、毁损或迟到,应负责任。但运送人能证明其丧失、毁损或迟到,系因不可抗力或因运送物之性质或因托运人或受货人之过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运送人丁因车祸,非不可抗力乃为「事变责任」,故丁运送人须对丙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快递公司己与运送人丁负连带赔偿责任!
民590(受寄人之注意义务)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因管理人辛,为受寄人,对花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之注意」,虽因身体急病,不可归责于己,但仍可交待同事或留言将花转交给乙!然病好后五天,花己枯萎,乙即可以「不完全给付」,直接拒绝接受!故辛须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由以上法条推论以下答案:
1、丙得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2000元?不可,因甲未收到花瓶。 2、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甲得向丙主张「债务不履行」,若甲有付订金,则可向丙要求再送新的花瓶;若己无花瓶,则可请求赔偿。 3、甲得否向戊请求再交付乙一束99朵B品种之玫瑰花?不可以,因乙虽未收到花,但己送达至管理员辛,依民234,须负受领延责任,故花之危险负担由乙承受。但乙实际拒收枯花,故得向管理员辛请求损害赔偿责任。
民234(受领迟延)债权人对于已提出之给付,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者,自提出时起,负迟延责任。
4、戊得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3000元? 戊可以向甲请求支付价金3000元,甲则可透过乙向管理员辛请求赔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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