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ay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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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受聘至國內某科技公司擔任經理,並常年居住在台北市,他在97年度除受領該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新台幣180萬元外,另將香港之房屋出租收取新台幣50萬元 之租金,投資於廣州某大陸籍科技公司獲分配新台幣10萬元之股利,購買台灣之公益彩券中獎新台幣20萬元獎金。依據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李先生應結算申報之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 A.新台幣260萬元 B.新台幣210萬元 C.新台幣200萬元 D.新台幣180萬元 ANS:D
怎不含10萬股利
2.納稅義務人甲與配偶,以及2位受扶養親屬,在同一年均有薪資所得,試問甲申報所得稅時,薪資所得扣除額應為多少? ANS:40萬
係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個人見解: 1.我國所得稅法及兩岸關係條例 : 係針對具有"台灣身分"居民在台灣及大陸地區所得適用之.本題李先生為香港居民,適用香港的稅法,除薪資所得依我國所得稅法依法扣繳外,其他不適用我國稅法規定.(j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
2.97年度薪資所得扣除額為每人新台幣10萬元整,今納稅義務人甲,配偶,扶養2位親屬共4人,故甲98年度申報97年度所得稅時,薪資所得扣除額為新台幣40萬元整(4*100,000=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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