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5-29 08:38 發表的 : 
1仲介契約成立,但收費違反行政規定,則超出外無效或全部無效?
2約定條款,由仲介出面洽談,但有事實仲介違約,致買方離開,賣方喪失機會,損害賠償或不完全給付要求解約?
3與仲介給定由仲介出面,並言其為老闆,通謀虛偽表示,(是否為頂讓重要交易性質)?有無刑法的詐欺罪?沒有資格的人出面訂約的物權履約問題.
4續3,則仲介有私下想賺差價的想法.
5仲介是交易機會的提供者,或含訂約及履約的服務呢?
趕謝柏檜大大專業 熱心的幫忙解說
還有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
今天因為該仲介是以店面頂讓仲介名義來與我簽契約 收取8%仲介費! 如果他們因此其主張非不動產經紀業
而不受"內政部(中)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的最高6%費用的規範(鑽法律漏洞!!) 拒絕降價! 那我還可以告他們嗎!? 可以用"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法律來強制他們降價嗎!?
還有,我網路有查到很多人都是這樣被騙!而跟他們簽下"專任制"合約!
但是其實是可以跟仲介簽訂委任制合約! 也就是賣家可以自己和自己找來的客人簽訂頂讓合約! 不需再透過仲介!!
但是仲介當初並沒有告知我們這點! 而是直接要求跟我們簽獨斷的專任契約! 由他們才可全權負責!!!!
請問我可以
主張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主張契約無效! 而跟他們改簽"委任契約' 或 乾脆解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