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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來發表一下意見,請卓參~ 1.基本上樓主的問題是錯的,所以建議應該先再釐清題目,不然依照題目所推論的答案應該不是樓主要的答案。 (1)a地設有抵押權,但因沒有還款而被拍賣連同b地一起被拍賣 抵押權的效力僅及於抵押物,所以b地不應該一起被拍賣;所以拍賣原因應該不是抵 押權的債權,而是其他債權。 (2)a地內含有一小部份是國有土地 土地以筆為單位,不會有含有一小部份是國有土地的情形,樓主所指應該是共有的 情形。所以應該可能是與某管理機關為共有關係。 2.基於以上前提下: (1)基地出賣時,應有部分之承租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依小的理解,多數說認為共有土地所有人間如有分管契約,才基地出賣人應有優先 購買權之適用(推論過程略)。另本題涉及房屋並非是承租人所建,可能也有65年 台上字第530號判例認為無優先購買權的問題,詳細情形應視個案事實判斷。 (2)若國有土地得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屬於何種效力 {1}有房屋優先購買權:這裡跟房子沒有關係吧? {2}還是ab兩地的優先購買權:這裡跟b地也沒關係吧? {3}要有何效力? 如果要問效力:就是的主張物權的優先購買權而已(參土地法104條) 我想樓主要問的應該是要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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