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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旧民法第768条,以所有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所有权。 注:98年新修正民法768条以及768之1,答案分别为10年或5年。(旧题目不要再作了)
3. (A)若甲并非A地之所有人,则甲、乙之契约无效 若甲并非A地之所有人出卖A地给予乙,构成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民法第118I参照) 惟,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故甲出卖A地之买卖契约为有效。
(D)若甲己经交付A地予乙,则乙即取得所有权 按民法第758条,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 不生效力。故不动产生效要件为登记,交付则是动产(民法第761条参照)。
5. 释字107号与释字164号 已登记之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民法第125条之适用。 已登记之不动产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请求权,亦无民法第125条之适用。 因此,关于民法第767条所有人物上请求权区分情形而论 1.动产:适用。 2.不动产: (1)未登记:适用。 (2)已登记:不适用。
6.善意取得是依法律规定所取得,并非继受他人权利,故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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