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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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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民法物权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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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0-11-11 15:31 |
ryback22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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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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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旧民法第768条,以所有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所有权。
注:98年新修正民法768条以及768之1,答案分别为10年或5年。(旧题目不要再作了)

3.
(A)若甲并非A地之所有人,则甲、乙之契约无效
若甲并非A地之所有人出卖A地给予乙,构成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民法第118I参照)
惟,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故甲出卖A地之买卖契约为有效。

(D)若甲己经交付A地予乙,则乙即取得所有权
按民法第758条,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
不生效力。故不动产生效要件为登记,交付则是动产(民法第761条参照)。

5.
释字107号与释字164号
已登记之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民法第125条之适用。
已登记之不动产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请求权,亦无民法第125条之适用。
因此,关于民法第767条所有人物上请求权区分情形而论
1.动产:适用。
2.不动产:
(1)未登记:适用。
(2)已登记:不适用。

6.善意取得是依法律规定所取得,并非继受他人权利,故为原始取得。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1-12 00:06 |
莲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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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2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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