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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說明,民法第1030-1條的請求權,直接當已行使。 1.法定財產制 (1)甲夫的婚後財產為:400 + 1000 - 100 = 1300萬 乙妻的婚後財產為:60萬 (2)按民法§1030-1條規定,以雙方差額的平均數,故( 1300 - 60 ) / 2 = 620萬 乙可向甲請求620萬元。 (3)甲的淨遺產共是400 + ( 1300 - 620 ) = 1080萬 (4)乙、a、b各可得三分之一,亦即各得360萬 2.分別財產制 (1)甲夫淨遺產共是800 + 1000 - 100 = 1700萬 (2)乙、a、b各得三分之一,亦即各得567萬(無法整除) 3-1 (1)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下,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 (2)乙、a、b的特留分各是1/3乘以1/2,成為各1/6,故每人各得180萬 (3)不足特留份之數額得行使扣減權。 3-2 (1)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下,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 (2)乙、a、b的特留分各是1/3乘以1/2,成為各1/6,故每人各得283.3萬 (3)不足特留份之數額得行使扣減權。
若有計算或是推斷錯誤,煩傳訊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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