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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主要是测验民法第866条与第877条 本题甲是以土地尚未有设定地上权时,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后设定地上权予丙建屋居住,属于先设定担保物权后设定用益物权,依民法第866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或其他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之物权,或成立租赁关系。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又乙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依民法第866条第二项之规定,前项情形,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受有影响者,法院得除去该权利或终止该租赁关系后拍卖之。惟为兼顾社会经济及土地用益权人利益,该建筑物允应并予拍卖为宜,基此,依民法第877条第二项规定并付拍卖之。其建筑物经法院拍卖所得价金,应返还于建筑物之出资人丙,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戊该如何主张其权利? 虽丙得优先承买建筑物,惟拍定人丁于拍定后已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并转卖于戊,丁之所有权于交易上有公示外观,因此戊为善意受让人,依民法第759-1条规定,戊得主张善意受让。
[ 此文章被xox789uouo在2011-06-21 08: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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