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级别: 版主 
版区: 国考&法律
x32
x261
|
分享:
▲
都是法条, 民法重要法条要熟, 就会了^^ (A)动物加损害于他人时,由其所有人而非占有人负赔偿责任 民法第190条 (动物占有人之责任) 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动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动物之挑动,致加损害于他人者,其占有人对于该第三人或该他动物之占有人,有求偿权。
(B)土地上之建筑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建筑物之所有人,而非所有人负赔偿之责。 民法 第191条 (工作物所有人之责任) 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损害之所有人,对于该应负责者,有求偿权。
(C)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时,其雇用人因在选任或监督上有过失,故于赔偿损害后,对于该受雇人无求偿权 民法 第188条 (雇用人之责任)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D)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原则上定作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 第189条 (定作人之责任) 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定作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定作人于定作或指示有过失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