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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为提供全民健康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事宜,依法应设置何组织?
A.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B.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C.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D.全民健康保险政策委员会
这题是修法前考的想请问一下最近修法后这组织还在吗….
1.本法 100.01.26 修正之全文 104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 100.06.29 修正之第 11 条条文,定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条) 本保险下列事项由全民健康保险会(以下称健保会)办理: 一、保险费率之审议。 二、保险给付范围之审议。 三、保险医疗给付费用总额之对等协议订定及分配。 四、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 五、其他有关保险业务之监理事项。
旧法(第四条) 为监理本保险业务,并提供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事宜,应设全民 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保险政策之提供事项。 二、保险年度计画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三、保险预算、结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四、保险业务之检查事项。 五、保险财务、帐务之监理事项。 六、保险法规及业务兴革之研究建议事项。 七、其他有关保险业务之监理事项。
旧法(第五条) 为审议本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及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对保险人核定之案 件发生争议事项,应设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 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
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保险对象资格及投保手续之争议审议事项。 二、关于被保险人投保金额之争议审议事项。 三、关于保险费、滞纳金及罚锾之争议审议事项。 四、关于保险给付之争议审议事项。 五、关于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特约管理之争议审议事项。 六、关于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医疗费用之争议审议事项。 七、其他有关保险权益之争议审议事项。
第一, 除新法第十一条外,行政院尚未订定施行日期。 第二,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依然为有效状态(尚未废止)
本题,也只有B可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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