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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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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2-01-01 16:53 |
jd20112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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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罪已经倾向除罪化了,不起诉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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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1-01 16:56 |
japan2000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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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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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不算,因为通奸,需要符合刑法 10 条性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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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2-03-13 21:17 |
rchcsaler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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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虽然刑法不构成通奸罪,但民法上可以作为声请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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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2-03-14 11:23 |
tony092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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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
分享:
▲
▼
被固有的中华文化薰陶了数千年,一时还无法转念吧~
也许再过十年,等老一辈的立委离开权力的位置~可能才会有除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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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6 04:55 |
sommerbrisen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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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2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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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不好是在做脚底按摩......
据此,还真的只能说,罪疑为轻...
--
是这样用的吗~~~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2-03-16 09:01重新编辑 ]
水至清则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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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2-03-16 08:47 |
春之柏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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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73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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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已经没有婚姻的基础了,
为何还要用刑法来惩罚呢?
民法的婚姻关系契约
和刑法的妨害家庭罪
其根本是两人有共同的共识在维持婚姻下,才往下去约定.
用法律来限制或惩罚,只是报复用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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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20 17:52 |
lancesan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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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你有没有想过为何整个刑法的名称都改性交了,通奸却永远叫奸?
立法者想把通奸除罪化(很简单的思维:德国有的我们也要有,德国没有的我们也不应该有),但又怕提出法案被妇女团体干到翻,只好保持现状。奸跟性交的定义本来就不同,立法者不改,大家也心知肚明,少数实务家才把口交肛交算成奸,但已违反罪刑法定太明显。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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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4-16 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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