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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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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教民法選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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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2-06-12 19:34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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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租期為三十年。試問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若甲出賣房屋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此基地租賃契約有效若乙出賣基地時,甲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d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該移轉登記絕對無效
答: d
請問d那裡錯了呢??


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so非為無效
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人
(有優先承買權人不反對的話>>例如他不想買,那就有效了)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5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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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關於此項解釋何者錯誤..

A 違反此規定,租賃契約無效

不然是會如何呢??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20年以內還是有效(不是無效的契約)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5 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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