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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大~ 应该说,你太拘拟于质询备询字眼,邀去备询就是用骗过去质询修理@@(作作秀给人民看滴~@@")
释 字第 461 号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 项第一款规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 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此为宪法基于 民意政治及责任政治之原理所为制度性之设计。国防部主管全国国防事务 ,立法委员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关于国防事务方面,自得向 行政院院长及国防部部长质询之。至参谋总长在行政系统为国防部部长之 幕僚长,直接对国防部部长负责,自非宪法规定之部会首长,无上开条文 之适用。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预算等议案及国家重要事 项之权。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上开职权,得依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设各种委员会,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鉴诸行政院 应依宪法规定对立法院负责,故凡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除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员外,于立法院各种委员会依宪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邀请到会备询时,有应邀说明之义务。参谋总长为 国防部部长之幕僚长,负责国防之重要事项,包括预算之拟编及执行,与 立法院之权限密切相关,自属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政府人员,除非 因执行关系国家安全之军事业务而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应邀到会备询 ,惟询问内容涉及重要国防机密事项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试、监察 三院院长,本于五院间相互尊重之立场,并依循宪政惯例,得不受邀请备 询。三院所属非独立行使职权而负行政职务之人员,于其提出之法律案及 有关预算案涉及之事项,亦有上开宪法规定之适用。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6-27 19:4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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