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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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9 条 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法院之判决或其他非因法律行为,于登记前已 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经登记,始得处分其物权。
1.由于本件共有人系非因法律行为于登记前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割判决即系形成判决),依民法第759条规定必须在登记后始得处分该物权。
2.而本条之处分系指对该物权的处分行为,故不包括债权行为,从而共有人自得就其分配所得之部分订立买卖契约。(该债权行为不在759条规范范围内)
3.选项BCD都是处分行为,所以依759条规定,应经登记后始得处分其物权。
实务见解参考 1 裁判字号: 65 年台上字第 1797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65 年 07 月 23 日 要 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条所谓因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系指以该判决之宣告足生物权法上取得某不动产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对于当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决始足当之,不包含其他判决在内。关于命被上诉人陈某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确定判决,性质上既非形成判决,尚须上诉人根据该确定判决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始能取得所有权,自难谓上诉人于该所有权移转登记事件判决确定时,即取得系争土地之所有权。嗣后上诉人既迄未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则其尚未取得系争土地之所有权,殊无疑义,是上诉人本于所有权请求排除被上诉人杨某等之强制执行,即难认为有理由。
1 裁判字号: 74 年台上字第 2024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74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条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系指物权处分行为而言。继承人简甲、简乙代表全体继承人出卖系争土地,所订买卖契约仅属债权行为。订约时,即令继承人未办毕继承登记亦不生违反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而使债权契约成为无效之问题。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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