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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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本題是哪一年的題目,所以小的以現行法律來回答:
1.本題不是單純的民法總則問題,所以只以民法87條來處理本題事實會不夠具體。
2.參照民法87+1049+985I+988III以及大法官釋字552。
3.因為兩願離婚必須彼此意思表示合意一致,由於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以甲乙的離婚是無效的。但是因為釋552+民法988III的規定,如果只因為第3人是善意就使原來的婚姻因此解消,會使並非善意的甲得到過度的不法空間,而使乙受到過度的侵害!從而釋字552為彌補釋字362所產生備受批評的漏洞,所以訂出強調甲必須也善意無過失要件的988III,從而應該優先於民法總則的規定!
4.且民法總則87但書的目的在維護交易安全,而在親屬法,一方面婚姻也屬交易的觀念尚不能成為多數的價值觀,另一方面維護已經成立的婚姻安定,反而係親屬法的傳統的優先價值,所以在此不能適用87條但書,而必須優先適用988條第3項之規定。以顯示親屬法價值的輕重。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8-22 23: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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