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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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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不當得利的範圍(民法181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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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3-05-25 23:06 |
BoBo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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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記錯的話,
確實是只能主張返還物本身之價值(即本題的3萬)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這句話,
不包括不當得利受領人出售後所獲得之價金。
但是乙獲得之價金為5萬,
另外的2萬非不當得利所能請求返還,
這部分可以參照民法第177條的規定處理。

淺見供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00:04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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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o飛天 於 2013-05-26 00: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記錯的話,
確實是只能主張返還物本身之價值(即本題的3萬)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這句話,
不包括不當得利受領人出售後所獲得之價金。
但是乙獲得之價金為5萬,
另外的2萬非不當得利所能請求返還,
這部分可以參照民法第177條的規定處理。

淺見供參......

那我可以說,乙在無權占有的狀況下管理A畫及出售的行為,是屬於172的無因管理
甲依照177可以請求返還5萬
179只能請求返還3萬

這樣嗎?

謝謝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00:49 |
BoBo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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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類型有許多種
這邊的無因管理類型屬於"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的意思就是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所為之管理(此即民法第177條第2項)
所以甲仍可以主張享有"乙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即賣得之5萬)
而當甲在主張欲享有該利益後
此"不法管理"即轉為"適法之無因管理"
乙如果為了要賣掉A畫而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的話
就需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的規定
甲負有對乙各種之補償義務
當然這個補償義務
甲只要在這5萬元之限度內補償即可(民法第177條第1項後段)
所以端視情況而定
如果乙沒支出啥費用的話
甲能拿到錢會比主張不當得利來的多
樓主可以去書局找找民法教科書喔
裡面會說得更詳細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01:24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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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喔 我一直想不當得利
卻沒跟不法管理連結在一起
書上有提,但是我腦袋打結= =
感謝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09:55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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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o飛天 於 2013-05-26 01: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無因管理的類型有許多種
這邊的無因管理類型屬於"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的意思就是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所為之管理(此即民法第177條第2項)
所以甲仍可以主張享有"乙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即賣得之5萬)
而當甲在主張欲享有該利益後
此"不法管理"即轉為"適法之無因管理"
乙如果為了要賣掉A畫而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的話
就需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的規定
甲負有對乙各種之補償義務
當然這個補償義務
甲只要在這5萬元之限度內補償即可(民法第177條第1項後段)
所以端視情況而定
如果乙沒支出啥費用的話
甲能拿到錢會比主張不當得利來的多
樓主可以去書局找找民法教科書喔
裡面會說得更詳細 表情

另外再問一題

甲跟乙買賣A土地,甲已經交付價金,並占有A地以代交付,但是乙未辦理移轉登記。
之後乙又將A地賣給丙,並辦理移轉登記給丙。
這裡想問丙可以對甲依照767請求返還土地,
那甲在丙取得所有權後的這段期間內,無權占有A地之期間
丙可以對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租金計算)嗎?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11:24 |
BoBo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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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債之相對性
乙在移轉予丙前
甲對乙無不當得利的問題
但是
現在A地已經被乙移轉所有權予丙並且完成登記
所以甲對於丙所有之A地應已不具有合法之占有權源
甲如果還繼續占有使用收益
對丙便構成不當得利


[ 此文章被BoBo飛天在2013-05-27 09:35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7 09:21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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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幫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7 22:07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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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他人事務要件和題示內容或有未符吧
該物之物權業依合意及交付已移轉
相對人處理該物還符合無因管理的「他人事務」嗎?請先進不吝賜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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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所言有理
但是
小弟印象中
這部分似乎是採"類推適用"
目的是為了填補不當得利不足之部分
如有錯還請指正包涵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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