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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 (以下簡稱組織法規) 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附屬機關:指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劃出部分權限及職掌,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訴願法第四條所稱「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為中央行政機關組基法第2、3條所稱之「二級機關」,其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故僅為「八部、二十個委員會,主計處、中央銀行、二局、二署」!而內政部營建署,僅屬於內部單位而己,無獨立行使權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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