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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2:本法适用于行政院及其所属各级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但国防组织、警察机关组织、检察机关及调查机关组织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行政院为一级机关,其所属各级机关依层级为二级机关、三级机关、四级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3: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机关:就法定事务,有决定并表示国家意思于外部,而依组织法律或 命令 (以下简称组织法规) 设立,行使公权力之组织。 二、独立机关:指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其他机关指挥监督之合议制机关。 三、附属机关:指为处理技术性或专门性业务之需要,划出部分权限及职掌,另成立隶属之专责机关。 四、单位:基于组织之业务分工,于机关内部设立之组织。
诉愿法第四条所称「中央主管部、会、行、处、局、署」,为中央行政机关组基法第2、3条所称之「二级机关」,其有决定并表示国家意思于外部,故仅为「八部、二十个委员会,主计处、中央银行、二局、二署」!而内政部营建署,仅属于内部单位而己,无独立行使权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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