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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致如柏檜大人抓的,個人大略擬答如下,僅供參考: 1. 甲得否請求保險金? 1.1. 肯定說: 1.1.1. 要保人需有保險利益:第16條「家屬」。 1.1.2. 保險利益僅需存在於「締約時」,故身份變更,不影響契約效力。(附帶的的爭點:「受益人」是否亦需具備保險利益?如是,是否亦僅需締約時存在即可?) 1.2. 否定說: 1.2.1. 保險利益只需存在於被保險人,故身分關係變更並不影響契約效力 1.2.2. 但甲的受益人關係變更(按:實務上契約書受益人欄位上要註明「關係」,故關係+人名,才是完整的指定行為)-->失去受益人地位,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成為遺產,甲不得請求保險金
2. 乙可否終止該保險契約?若否,乙應如何主張其權益? 2.1. 得否終止契約? 2.1.1. 否定說:被保險人非契約當事人,不得終止契約 2.1.2. 肯定說:被保險人為契約當事人,得終止契約 2.2. 其他可得主張之權利 2.2.1. 得行使第105條撤銷權 2.2.2. 類推第111條變更受益人?(有爭議)
另,補充報告,這題是92年律師檢覈,一併更正。 (之前的擬答有誤,一併修改)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3-28 18:2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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