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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大致如柏桧大人抓的,个人大略拟答如下,仅供参考: 1. 甲得否请求保险金? 1.1. 肯定说: 1.1.1. 要保人需有保险利益:第16条「家属」。 1.1.2. 保险利益仅需存在于「缔约时」,故身份变更,不影响契约效力。(附带的的争点:「受益人」是否亦需具备保险利益?如是,是否亦仅需缔约时存在即可?) 1.2. 否定说: 1.2.1. 保险利益只需存在于被保险人,故身分关系变更并不影响契约效力 1.2.2. 但甲的受益人关系变更(按:实务上契约书受益人栏位上要注明「关系」,故关系+人名,才是完整的指定行为)-->失去受益人地位,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成为遗产,甲不得请求保险金
2. 乙可否终止该保险契约?若否,乙应如何主张其权益? 2.1. 得否终止契约? 2.1.1. 否定说:被保险人非契约当事人,不得终止契约 2.1.2. 肯定说:被保险人为契约当事人,得终止契约 2.2. 其他可得主张之权利 2.2.1. 得行使第105条撤销权 2.2.2. 类推第111条变更受益人?(有争议)
另,补充报告,这题是92年律师检覈,一并更正。 (之前的拟答有误,一并修改)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3-28 18: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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