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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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緒問題 請大家幫幫忙 =)
1.不符新店市公所與台北市政府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共同作成的裁罰處分 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ANS:行政院環保署 Q:為何不是台北市政府?????? 第 6 條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2.自治事項,委辦事項,和委任事項 地方行政機關皆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之的嗎??? └這個我找不到資料 地制法第27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 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 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地制法第29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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