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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往真里修 的回覆
这题就卡在没有行政处份,有行政处份时就来不及了.
但学校方面似乎并无任何理由,将毕业证书的给予延至十月. 所以我的认知里,会变成实体上甲似有理由. 惟在程序上,甲似乎没有任何可以救济的理由与管道.
若等到甲有提出救济的权利时,依A大学目前的作业程序. 则甲的权益必当受到损害,而且延至10月给予毕业证书必无任何理由. 惟目前甲仅为二年级学生,根本不具备提出提早毕业之资格.
所以甲必须先经由校内管道,要求A大学就相关作业程序作修改. 毕竟延至十月给予毕业证书,似乎惟学校单方面的作业程序所造成, 并无任何法令之依据,就解释上应在7月31日给予毕业证书方为合法. 而且此部分,也非仅甲未来所可能会遭遇,该校欲申请提早毕业之人, 未来势必都将遇到这个问题,所以学校方面似乎有作为义务.
故若甲以循校内所有管道,惟A大学仍不作为,此时又当如何?
这题解到后来,我也觉得甲似乎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之权利. 但依题意,又感觉甲在实体上似乎站的住脚. 预见未来对学生(含其他学生)之伤害,此部分该如何解决, 我就真的不知道要怎么下笔了,等到未来伤害既然已经造成了, 再提相关行政诉讼,似乎并无任何意义了,而且甲既然已经告知 A大学,其相关作业程序,可能有违法之虞,而A大学仍不作为, 在预见的未来,A大学亦似乎有做成为法行政处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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