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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往真裏修 的回覆
這題就卡在沒有行政處份,有行政處份時就來不及了.
但學校方面似乎並無任何理由,將畢業證書的給予延至十月. 所以我的認知裡,會變成實體上甲似有理由. 惟在程序上,甲似乎沒有任何可以救濟的理由與管道.
若等到甲有提出救濟的權利時,依A大學目前的作業程序. 則甲的權益必當受到損害,而且延至10月給予畢業證書必無任何理由. 惟目前甲僅為二年級學生,根本不具備提出提早畢業之資格.
所以甲必須先經由校內管道,要求A大學就相關作業程序作修改. 畢竟延至十月給予畢業證書,似乎惟學校單方面的作業程序所造成, 並無任何法令之依據,就解釋上應在7月31日給予畢業證書方為合法. 而且此部分,也非僅甲未來所可能會遭遇,該校欲申請提早畢業之人, 未來勢必都將遇到這個問題,所以學校方面似乎有作為義務.
故若甲以循校內所有管道,惟A大學仍不作為,此時又當如何?
這題解到後來,我也覺得甲似乎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 但依題意,又感覺甲在實體上似乎站的住腳. 預見未來對學生(含其他學生)之傷害,此部分該如何解決, 我就真的不知道要怎麼下筆了,等到未來傷害既然已經造成了, 再提相關行政訴訟,似乎並無任何意義了,而且甲既然已經告知 A大學,其相關作業程序,可能有違法之虞,而A大學仍不作為, 在預見的未來,A大學亦似乎有做成為法行政處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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