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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B.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D.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
這題是修法前考的想請問一下最近修法後這組織還在嗎….
1.本法 100.01.26 修正之全文 10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 100.06.29 修正之第 11 條條文,定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舊法(第四條) 為監理本保險業務,並提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應設全民 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監理事項。 六、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舊法(第五條) 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 件發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 五、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
第一, 除新法第十一條外,行政院尚未訂定施行日期。 第二,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依然為有效狀態(尚未廢止)
本題,也只有B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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