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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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 決議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決議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 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 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 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 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 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 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 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 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 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 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又如限制住居的處分如由台北行政執行處(現已改為台北分署)做成,小的以為應向法務部訴願。
另外本題出的有點奇怪,因為欠稅實務上幾乎都是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很少會由執行處做出,因為等到執行時才限制出境,不是大概都說明了應該沒有限制出境的必要跟急迫性了!而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做的處分是限制出境,而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是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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