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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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次别: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三) 决议日期: 民国 97 年 12 月 26 日 决议要旨: 行政执行法第 9 条规定:「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命令、执行方法 、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 关声明异议。前项声明异议,执行机关认其有理由者,应即停止执行,并 撤销或更正已为之执行行为;认其无理由者,应于 10 日内加具意见,送 直接上级主管机关于 30 日内决定之。行政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 因声明异议而停止执行。但执行机关因必要情形,得依职权或申请停止之 。」旨在明定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 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以及执行机关如何 处理异议案件之程序,并无禁止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于声明异议而未获救 济后向法院声明不服之明文规定,自不得以该条规定作为限制义务人或利 害关系人诉讼权之法律依据,是在法律明定行政执行行为之特别司法救济 程序之前,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该直接上级主管机关所为异议决定 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至何种执行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何 种类型之行政诉讼,应依执行行为之性质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个案认 定。其具行政处分之性质者,应依法践行诉愿程序,自不待言。 又如限制住居的处分如由台北行政执行处(现已改为台北分署)做成,小的以为应向法务部诉愿。
另外本题出的有点奇怪,因为欠税实务上几乎都是财政部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规定做出限制出境的处分,很少会由执行处做出,因为等到执行时才限制出境,不是大概都说明了应该没有限制出境的必要跟急迫性了!而且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做的处分是限制出境,而依行政执行法第17条的是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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