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
分享:
▲
▼
不知道本题是哪一年的题目,所以小的以现行法律来回答:
1.本题不是单纯的民法总则问题,所以只以民法87条来处理本题事实会不够具体。
2.参照民法87+1049+985I+988III以及大法官释字552。
3.因为两愿离婚必须彼此意思表示合意一致,由于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所以甲乙的离婚是无效的。但是因为释552+民法988III的规定,如果只因为第3人是善意就使原来的婚姻因此解消,会使并非善意的甲得到过度的不法空间,而使乙受到过度的侵害!从而释字552为弥补释字362所产生备受批评的漏洞,所以订出强调甲必须也善意无过失要件的988III,从而应该优先于民法总则的规定!
4.且民法总则87但书的目的在维护交易安全,而在亲属法,一方面婚姻也属交易的观念尚不能成为多数的价值观,另一方面维护已经成立的婚姻安定,反而系亲属法的传统的优先价值,所以在此不能适用87条但书,而必须优先适用988条第3项之规定。以显示亲属法价值的轻重。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8-22 23:07重新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