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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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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 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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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3-05-02 00:20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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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考古题拟答http://www.get.com.tw/get...xam1.htm#2
楼主可以针对写作格式及写作方法作研究...
一般老师会教三段论法,民法解题模式用三段论+请求权基础去解分数会比较高
http://ap6.pccu.edu.tw/Encyc....asp?id=8962
http://www.wretch.cc/b...o/9911673

1. B向A购买喷墨印表机,A误取雷射印表机交付,请问A在法律上应该如何主张始能取回交付错误之雷射印表机?假设B已经将雷射印表机转卖给C,A可否向C主张取回?试分别说明之。
81年台上字第322号
惟民法第八十八条所定「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为意思表示」,系指表
意人虽知表示行为之客观意义,但于行为时,误用其表示方法之谓。亦即
表示方法有所错误,以致与其内心之效果意思不一致,如欲写千公斤,误
为千台斤是。被上诉人既未主张其签订同意书时,就所同意分配遗产之表
示方法有误写之情形,而系主张误信遗嘱有效而签订同意书,其非表示方
法之错误,自无许其援用民法第八十八条撤销意思表示之余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14:14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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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喔 我知道网路上可以找到一些拟答
可是如果直接看答案的话怕会影响思绪
而且我也想把我自己还没看过拟答的思路写出来,大家集思广益一起思考看看
或是有其他可以改进 或是 多种解法 也都可以一起讨论

希望大家不要嫌弃....
而且有时候看板上的大家写的文章会比看网路的解答来得更清楚哩!
下次我会用板大您连结中的写法来修正看看

感恩喔


[ 此文章被s8910326在2013-05-02 20:3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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