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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大同之父於97年1月1月過世後,依法繼承陳父名下之A房屋一幢及其座落之B土地一筆。繼承後,陳大同發現有如下之事實,問其如何處置? (一)倘A房屋自95年1月間即由陳父租給陳大同之姑媽居住,於陳父過世後,陳大同可否逕向其姑媽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趕走其姑媽? 1.陳父<->姑媽二者有租賃關係存在(421)姑媽有權占有A屋 2.陳兄繼承其父財產,依1148I前段,為概括繼承,故舉凡積極或消極財產皆為陳兄所繼受,依此陳兄不得向姑媽請求返還A屋.
(二)倘A房屋於96年12月間即由陳父出售於甲,但還來不及交付房屋及移轉所有權,陳父即過世,問陳大同繼承後,可否拒絕履行? 同上,為概括繼承法理,陳兄不得拒絕履行.
(三)倘A房屋係金店面,李明光欲經營日式料理餐廳,前來向陳大同探尋,試問李員應與陳員成立何種法律關係,即可達成其目的?請列舉所有可能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1.債權:租賃421;買賣345;使用借貸464;互易398;合夥667;贈與406.... 2.物權:移轉所有權761;典權911... (四)陳大同因經營工廠不善,再加上金融海嘯,急需使用資金,乃向乙銀行貸款,惟乙銀行深怕將來資金有去無返,希望能降低此一風險,問乙銀行可與陳員成立何種債權或物權關係,以為確保?倘設定的是物權關係,可否僅就A房屋為之? 1.債權:消費借貸474->保證739... 2.物權:抵押860,881-1... 3.倘設定的是物權關係,可否僅就A房屋為之?可(66I,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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