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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大同之父于97年1月1月过世后,依法继承陈父名下之A房屋一幢及其座落之B土地一笔。继承后,陈大同发现有如下之事实,问其如何处置? (一)倘A房屋自95年1月间即由陈父租给陈大同之姑妈居住,于陈父过世后,陈大同可否迳向其姑妈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赶走其姑妈? 1.陈父<->姑妈二者有租赁关系存在(421)姑妈有权占有A屋 2.陈兄继承其父财产,依1148I前段,为概括继承,故举凡积极或消极财产皆为陈兄所继受,依此陈兄不得向姑妈请求返还A屋.
(二)倘A房屋于96年12月间即由陈父出售于甲,但还来不及交付房屋及移转所有权,陈父即过世,问陈大同继承后,可否拒绝履行? 同上,为概括继承法理,陈兄不得拒绝履行.
(三)倘A房屋系金店面,李明光欲经营日式料理餐厅,前来向陈大同探寻,试问李员应与陈员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即可达成其目的?请列举所有可能之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 1.债权:租赁421;买卖345;使用借贷464;互易398;合伙667;赠与406.... 2.物权:移转所有权761;典权911... (四)陈大同因经营工厂不善,再加上金融海啸,急需使用资金,乃向乙银行贷款,惟乙银行深怕将来资金有去无返,希望能降低此一风险,问乙银行可与陈员成立何种债权或物权关系,以为确保?倘设定的是物权关系,可否仅就A房屋为之? 1.债权:消费借贷474->保证739... 2.物权:抵押860,881-1... 3.倘设定的是物权关系,可否仅就A房屋为之?可(66I,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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