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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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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thorns0102之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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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0 (by 霞客) | 理由: 精典 有空會開一區 為金榜專區


獻花 x3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6-12-27 11:19 |
fe_h 手機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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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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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回 覆 保 密 :

  此回覆只有『管理員、樓主及回覆者』看的到 !!!


[ 此文章被fe_h在2010-02-18 13:56重新編輯 ]




明天我路更遠
馬蹄成了蝴蝶
彎弓射箭,走過綠林
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來洛陽是為求看妳的倒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05-06 21:58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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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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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104 鮮花 x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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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大一下
大大第一年打基礎的時候是念哪一家補習班的資料^^
因為看一下您上的老師幾乎都是志光的老師(周昉師、李知遠師)

順便請教一下大大關於法院組織法部分,不知道大大建議參加補習班課程呢?或是自己唸也可以?
因為小弟打算以高考法律政風為主軸準備考試,心有餘力會去參加司特四等法警考試,而此科需多唸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所以想要順便請教大大一下^^謝謝大大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6-12-27 12:45重新編輯 ]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27 12:31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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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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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是在志光補習班上的課程,關於法院組織法的部分,不知道你是否以前曾經有讀過?
如果是完全沒有讀過的話,我會比較建議到補習班去上一個課程,因為當面上一個課程,或許可以讓你的觀念上產生比較快的架構體系。
當然,如果你是曾經有讀過法院組織法的話,那麼我就比較傾向建議你可以以自修的方式去讀它,因為我認為如果是司法四等的考試,法院組織法自修的話應該是還可以的。
以上是我的建議,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助益。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27 16:27 |
一定要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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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鮮花 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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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請問您有各科筆記資料(非補習班講義,您自已所作成的)可以提供給我嗎?
我覺得我解題時的敘述不夠完整(其實我也不知道如何解題才能拿高分),
可以請您幫助我們這些需要的人嗎?不勝感激 表情
我的mail:CLEAR903@YAHOO.COM.TW


[ 此文章被一定要上榜在2006-12-28 08:27重新編輯 ]


一定要上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6-12-27 21:39 |
月光海豚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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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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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大致上的感覺跟我差不多 不過我還沒考上
我想知道你有沒有刑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資料筆記 可以寄給我嗎 我是要準備錄事 可是我想趕快建立他們的體系 比較好進入^^
open0125@msn.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6-12-28 08:20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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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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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不知道你們要的是什麼資料,所謂的各科筆記資料,我大部分都是直接的寫在我的法典裡面,有轉換為電腦資料的不是很多,像我現在也陸續的在整理中。但是像我最近所發表的刑法整理就是周昉老師的講義,我一直認為不錯,可以提供大家作為解題的方式參考,我才陸續利用有空的時間,一篇一篇的將這些資料整理建檔,但是總是需要一些時間的,不好意思。
關於我之前所說的一些光碟資料,是我以前上課及朋友上課時的錄音檔案,我不知道你們是否有可供參酌的餘地,但是檔案林林總總加起來也蠻多的,用e-mail的方式應是不可行(光是我的就有4G多的檔案)。
至於解題不夠完整的問題,似乎是考生大家所共有的困擾,以下提供我的方式:我每一天固定會寫四題至八題的民法歷屆考題,請老師幫我批閱。我前後總共也寫了好幾百題的民法歷屆考題,從中我認為我獲得的基礎也蠻充實的,更瞭解如何掌控解題之要訣。這是我的方式,或許大家可以參酌看看。
至於你們所留的電子信箱,我會寄信告訴你們我的聯絡電話,如果有需要的話,是否可以請你們撥電話與我聯繫,我非常的樂意與大家分享一些經驗。雖然不知道我的經驗是否對你們是否會有幫助。
最後必須告訴大家,因為法院開庭時間關係,所以有時候你們撥打電話會找不到我的人,不便之處亦請見諒(目前我是在高雄服務)。

以上說明,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助益。


[ 此文章被lawman0099在2006-12-28 21:10重新編輯 ]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6-12-28 21:00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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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鮮花 x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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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awman0099於2006-12-28 21:00發表的 :
不好意思,我不知道你們要的是什麼資料,所謂的各科筆記資料,我大部分都是直接的寫在我的法典裡面,有轉換為電腦資料的不是很多,像我現在也陸續的在整理中。但是像我最近所發表的刑法整理就是周昉老師的講義,我一直認為不錯,可以提供大家作為解題的方式參考,我才陸續利用有空的時間,一篇一篇的將這些資料整理建檔,但是總是需要一些時間的,不好意思。
關於我之前所說的一些光碟資料,是我以前上課及朋友上課時的錄音檔案,我不知道你們是否有可供參酌的餘地,但是檔案林林總總加起來也蠻多的,用e-mail的方式應是不可行(光是我的就有4G多的檔案)。
至於解題不夠完整的問題,似乎是考生大家所共有的困擾,以下提供我的方式:我每一天固定會寫四題至八題的民法歷屆考題,請老師幫我批閱。我前後總共也寫了好幾百題的民法歷屆考題,從中我認為我獲得的基礎也蠻充實的,更瞭解如何掌控解題之要訣。這是我的方式,或許大家可以參酌看看。
至於你們所留的電子信箱,我會寄信告訴你們我的聯絡電話,如果有需要的話,是否可以請你們撥電話與我聯繫,我非常的樂意與大家分享一些經驗。雖然不知道我的經驗是否對你們是否會有幫助。
最後必須告訴大家,因為法院開庭時間關係,所以有時候你們撥打電話會找不到我的人,不便之處亦請見諒(目前我是在高雄服務)。
.......

大大我可以跟您要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各一題實務題與申論題的範本嗎?
因為我一直是靠自己唸,殊不知到請老師批閱原來如此重要
亦難怪乎分數一直拿不高^^"...謝謝您
小弟的Email:airflash0028@yahoo.com.tw

附註:
大大給我的經驗相當寶貴,相較一些我法律系畢業的學長或學妹
因為我問過他們,他們說他們考上司法官或律師都沒有補習,只要拿學校老師的上課筆記就好
=.=果然是不同層次的,聽了很灰心。
還好大大也是非法律系出身的,所以您的意見對我就格外重要,謝謝您。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6-12-29 01:19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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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實例問題]
被告張三、李四均為警員,明知王五意圖使梁二逃避刑事追訴,而出面頂替,由張三製作筆錄,李四則告知王五應如何應訊,製作警訊筆錄,且中途以電話詢問梁二經營電動玩具賭博經過各情,被告二人是否成立共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擬答]
一、按警員於偵查被告時,所製作之警訊筆錄,仍渠本諸偵查犯罪之職責,依職權為調查犯罪之所製作
    之文書證據,屬公務員依法令所作之文書,非僅係被告自述狀之代筆人,從而張三、李四兩位警
    員,既明知實際經營電動玩具者為梁二,而非王五,竟虛構王五經營電動玩具之事實,與王五共同
    完成虛偽不實之警訊筆錄,自應與王五共同成立刑法第二一三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責。此
    與警察主觀上確信王五頂替他人犯罪;而客觀上,該頂替人實際上並未與警察共同虛構頂替警訊筆
    錄者有別。
二、又按頂替罪屬親手犯,他人無法與之共同成立頂替罪共同正犯,故張三、李四在公務員職務上所掌
    公文書為虛偽登載之偽造文書,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助成王五頂替罪行,仍不構成頂替罪
    之共同正犯。
三、再頂替行為之完成,除了需出面承認自己係犯罪行為人外,尚需承認被頂替人之犯罪情節。本件王
    五出面頂替,雖係單純受梁二唆使而為,非係張三、李四兩位警員唆使而為頂替;惟因張三及李四
    對被頂替人梁二之犯罪情節部分,係由李四向梁二詢問後,再由李四唆使王五應如何虛構犯罪事
    實,以應張三之偵訊,才製作完成本件王五頂替梁二犯罪之警訊筆錄,助成王五頂替梁二之犯罪行
    為。
四、核張三、李四等兩人所為,業已同時兼有幫助及教唆王五頂替他人犯罪之故意,依共犯競合時,獨
    立性共犯優於從屬性共犯之法理,本件被告張三、李四另應再成立教唆頂替罪,非僅成立幫助頂替
    罪。在被告張三、李四所犯刑法第二一三條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與教唆頂替
    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公務員登載罪論處。(目前牽連犯已廢
    除,所以可以討論應論以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犯)

ps.以上內容摘錄自周昉老師講義

[刑事訴訟法實例問題]
甲因涉嫌某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出公訴,法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法院遂簽發拘票責由司法警察乙拘提之,乙執行拘提時見甲攜有疑似內藏武士刀之長型包裹,遂逕行搜索,惟發現係壹支釣竿,試問乙之搜索是否合法?又如甲僅是該刑事案件之證人時,則乙之搜索是否合法?
[擬答]
一、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
    即可觸及之處所。此即所謂之附帶搜索,為搜索令狀原則之例外,為此附帶搜索須以合法之逮捕、\
    拘提、羈押為前提。
二、本件司法警察乙執行拘提時為附帶搜索,是否因甲之身分被告或證人而有不同效果,學者認為:
    1.自法條文義觀之,其僅稱「執行拘提」而未如逮捕限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故應包括對證人之拘提
      亦得附帶搜索。
    2.自本法條之立法規範目的係為保障執法人員之安全以排除被拘提者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而言,亦
      應認定執行拘提之附帶搜索對象包括證人。  
  綜上所陳,本題甲之身分惟證人或被告,以持拘票執行拘提時,因認其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而言,亦
  應認定執行拘提之附帶搜索對象包括證人。
三、有疑義者乃執行拘提時,如係為避免被拘提而湮滅隨身證據時,是否同上述之解釋,學者即持否定
    見解,蓋對證人拘提之目的亦在使其到庭應訊,只需執行過程得保障執行人員之安全即可,不應將
    「避免隨身證據湮滅」列為附帶搜索之合法事由。

ps.以上內容摘錄自刑事訴訟法李知遠師之講義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30 08:48 |
里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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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的經驗談


努力,不一定會成功!
但努力,就有很大的機會成功!
機會是給已經準備好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東森寬頻 | Posted:2007-08-14 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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