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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命令,管委会可就管理费提出给付告诉,这属简易程序.告赢了才有执行名义.
2.不知贵方属何县市.该管县市政府无权认定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合不合法,这是法院的事.仅提供看法无强制力(忘了那法院判例).再次召集只要就前次议题讨论1/5就可以了
第三十一条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条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依前条规定未获致决议、出席区分所有权人之人数或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未达前条定额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会议;其开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出席人数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三人并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过半数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合计过半数之同意作成决议。 前项决议之会议纪录依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送达各区分所有权人后,各区分所有权人得于七日内以书面表示反对意见。书面反对意见未超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半数时,该决议视为成立。 第一项会议主席应于会议决议成立后十日内以书面送达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并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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