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喵小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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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写起来,这题的答案会很长,请容许我写个大概就好…
一、依我国大法官释字第443号解释理由书第1段,并综合历年来之解释意旨,认为宪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 权利范围甚广,凡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并非一切自由及权利均无分轩轾受宪法 毫无差别之保障,并以规范密度为理论基础,建立如同德国之层级化保留体系,其结构如下: 1、宪法保留 2、绝对法律保留 3、相对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 布 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之原则;至关于给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规范之密度,自 较限制人民权益者宽松,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应有法律或法律授权之命令为依据之必要, 乃属当然。 4、非属法律保留范围 (1、2、4之内容,请参酌历届考古题的解答,我想每一本解答应该都会有,如果没有,就把那本给丢了吧)
二、渔业法第 47条概括授权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因此,主管机关于订定「水产 资源保育管理办法」时,不得违反上位阶之「渔业法」,也不得对人民之自由权利增加法律所无之限 制。 三、若主管机关订定之「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该办法之禁止事项者,主管机关得废止违 规者之渔业经营许可。该废止渔业经营许可之处分,显属不利处分,涉及人民工作权及财产权之限 制,系属大法官释字第443号解释理由书所建构法律保留原则之层级化保留体系中「相对法律保留」 之层级,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 之原则,然「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既非法律,又无法律具体明确之授权,其上述裁罚性规定自属 违反宪法第23条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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