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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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一、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四、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八、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九、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后发现其于任用时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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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上面的事项,所以不会影响你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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