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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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有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性,由于本人学植未深,大致说明如下,如有错误不吝指教
所谓客观归责性就是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理论,那为啥要限制呢,而限制的方法跟原则又是甚么呢??首先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刑法的目的与功能是要有效益的去预防犯罪,怎样是有效益的预防犯罪,举例来说最彻底的预防犯罪方法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杀光,不管好人坏人都杀光,只要人类灭绝那绝对能达到目的,可是虽然绝对地扫除了犯罪却并没有增进最大的福祉,因为我们付出了过大的代价,也就是为了维护某一价值,而忽略了其他价值,致使远离了人类形成制度的根本目的。这种没有成本效益观念的方法,是不应该存在于我们的刑法制度上,所以我们必须加以限制。
实际的例子就是,刀可以杀人,我们为了保护人命,应不应该用刑法限制卖刀的人呢??或者这么说,卖刀的人也知道刀可能被用来杀人啊,而客观上刀也的确增加了人的生命危险,那某A菜刀店老板卖刀,其不但没有诈欺故意,而且他卖的刀又锋利又好使,正是杀人的必备武器,那当他卖刀给某B时该不该被论以杀人未遂呢?
我们认为不应该,但原因呢??因为他没有诈欺??他是诚实信用的做生意??
可是他愈诚实他的品质愈好,生命危险不就愈高吗??那为甚么我们要反而认为他没有杀人未遂,个人认为就是因为该危险是法律上认为值得存在的危险!
比如说,汽车也是种危险,但是因为汽车带给人相当大的利益,所以纵使其对人类生命造成相当大的危险,我们也认为那是值得的,并在制度上或科技硬体上去想办法减少危险,而不是完全拒绝使用该物品(想想核能发电吧,完全拒绝核能发电是不是完全正确的呢)。
所以这就是客观归责理论之所以要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原因,那么其目的就在合理的分配利益与危险,以使刑法能只就刑法要处罚的风险加以处罚,不要过度地因为要避免危险的增高,而造成成本效益的不合适。因此要找出客观归责性的原则就必须从两方面着手
1.刑法各该法条所欲保障的法益范围 2.社会上人生活的危险指数与效益指数
透过这两方面的调和与均衡找的一个妥适的分配均衡点,然而,首先危险指数与效益指数可否量化就是问题,那不能量化要如何来比较就更是一个难解的命题,不过虽然难,但由于必须要做,所以现在学说实务都在积累实例以加以类型化。
回到本案,如果卖家只是卖,并没有帮对方装到正在行使的汽车上,那么就风险而言,我们会认为该风险是市场经济下,还可以容忍的风险,毕竟买了轮胎,未必一定要装在汽车上行使。而且也没有对生命造成直接接置的危险,所以并不能算得上是着手。
可是如果本案中卖家对该轮胎致人于死的高概率有相当认识,而该概率在人行社会中也的确被认为只要装上该轮胎行使,几乎都会出事,没死是命大。那么就要注意虽然某A卖轮胎是客观上不能归责的,但是是有可能被认为是危险的前行为,因此当买家或次级买家装上汽车行驶在马路的始点,就该认为已有直接接置的危险了,而由于该卖家的不作为是可该当于杀人未遂的。
不过前提是 1.只要装上该轮胎行驶,几乎都会出事,没死是命大 2.始点应该是装上轮胎而不是卖轮胎
同样的类型您可以比较卖药,药店老板故意卖有毒的药给他人,算不算杀人未遂呢,我们首先要看的应该就是那个药到底有多毒,以及是不是一般买来就是服用的还是有其他用途的,不是吗??
1卖的轮胎是不是一定会致人于死,其机率有多高,如果够高,我们才能认为是有因果关系跟客观归责性 2在刑法上应该非难的并不是该卖轮胎的行为,而是卖了该轮胎后没有告知或阻止的行为,是该不作为的行为才造成风险的真正提高,而不是仅是该卖轮胎的行为而已啊!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2-17 22:3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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