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19791109

|
分享:
▲
这三条满白话的,不难懂......我试举例一下,如果错了,请专家指正。 民法275:甲、乙、丙三人同为丁之连带债务人,甲认为对丁的债务已还清, 故向法院打确认对丁债务之诉后来胜诉了,甲的判决就会及于乙、丙, 但如果甲只是打确认自已与丁之债之诉,就只及于甲了(因为诉之容内只与甲有关)
民法285:若丁欠甲、乙、丙三人300万,则三人为丁之连带债权人,甲某天向丁请求 偿还,丁说:「我目前只有100万」,甲说:「好啦,随便啦,拿来」,则甲拿这100万 并不是甲个人的,而是甲、乙、丙三人的。
民法287:若丁欠甲、乙、丙三人300万,则三人为丁之连带债权人,但丁觉得没欠那么多, 就拒绝还钱,三人中,乙最有正义感,就向法院起诉了,经法院调查,真的欠300万,则法院的 欠300万判决不会因为甲、丙没出现而不及(就是及甲、丙)。但如果乙是以自已对丁单独的债务 如丁额外还欠乙20万,则不会及于甲、丙。 有错了话,请w、l、12等高手指正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举例很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