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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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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285&28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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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还你20元,这银色不如金的值钱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9-03-11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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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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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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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条满白话的,不难懂......我试举例一下,如果错了,请专家指正。
民法275:甲、乙、丙三人同为丁之连带债务人,甲认为对丁的债务已还清,
故向法院打确认对丁债务之诉后来胜诉了,甲的判决就会及于乙、丙,
但如果甲只是打确认自已与丁之债之诉,就只及于甲了(因为诉之容内只与甲有关)

民法285:若丁欠甲、乙、丙三人300万,则三人为丁之连带债权人,甲某天向丁请求
偿还,丁说:「我目前只有100万」,甲说:「好啦,随便啦,拿来」,则甲拿这100万
并不是甲个人的,而是甲、乙、丙三人的。

民法287:若丁欠甲、乙、丙三人300万,则三人为丁之连带债权人,但丁觉得没欠那么多,
就拒绝还钱,三人中,乙最有正义感,就向法院起诉了,经法院调查,真的欠300万,则法院的
欠300万判决不会因为甲、丙没出现而不及(就是及甲、丙)。但如果乙是以自已对丁单独的债务
如丁额外还欠乙20万,则不会及于甲、丙。
有错了话,请w、l、12等高手指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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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举例很好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2 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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