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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發生抗辯權
21.不罰之後行為:係指已經合併在前行為加以處罰的後行為,故亦稱與罰的後行為。 由於有前後兩個行為的存在,雖然在表面上好像是裁判確定前的數罪,而屬行為複數的犯罪複數,但是在事實上,後行為只是前行為的伴隨行為,只要處罰在前的主要行為,即已足以吸收在後的伴隨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故與不罰的前行為同樣屬於不純正競合,也是假性之實質競合,而可準用法律單數中的吸收關係來加以處理,使前行為吸收後行為,後行為有如合併於前行為一起處罰時,而屬不罰之後行為 舉例如下: A盜得B之財物後,為了預防他所為犯的強盜罪事蹟敗露,而人贓俱獲,遂而將盜得其財務加以焚毀。 本案,A只要處以強盜罪(刑?328 I),即為己足,其處分盜贓的後行為,雖會另構成毀損罪(?354),但已被強盜罪所吸收,而其毀損罪故屬於不罰的後行為。
34 下列關於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b)行政執行法第12條 (c)行政執行法第9條
48人民認為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認為處分有效,則人民應提起下列那一種訴訟, 最為恰當? 行程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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