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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民法第四十六條(公益法人之設立)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人民團體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條(人民團體種類)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第八條(申請許可及限制)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補充:在實務上,個人曾協助設立長青協會之公益社團,該設立主管機關為縣政府,且設立後無須(但亦可)向法院辦理登記,並1樣具有伍夫所提的5項特徵 1.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為不營利或慈善的法人團體 3.排除自利營私的管理結構(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4.得向國稅局辦理免稅 5.捐助者享有捐助金額抵稅的優惠待遇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2-07 02:2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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