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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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供参考
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第 十二 条 直辖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内部单位为处、科、组、室、中心,其下得设课、股;所属二级机关内部单位为科、组、室、课、股,科、室下得设股。但为执行特殊性质业务者,得设厂、场、队、站。 前项机关为执行业务需要所设派出单位之名称,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直辖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内部辅助单位不得超过六个;所属二级机关内部辅助单位不得超过五个。 医院、警察及消防机关,不适用前三项规定。
第 十七 条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下设科,最多不得超过七个;其所属一级机关下设科,科之人数达十人以上者,得分股办事;其所属二级机关下得设课、股、组、室,最多不得超过八个。 县(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为执行业务需要所设派出单位之名称,不适用前项规定。 医院及警察、消防机关,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二十 条 乡(镇、市)公所内部单位设课、室,其规定如下: 一、乡(镇、市)人口未满五千人者,不得超过六课、室。 二、乡(镇、市)人口在五千人以上,未满一万人者,不得超过七课、室。 三、乡(镇、市)人口在一万人以上,未满三万人者,不得超过八课、室。 四、乡(镇、市)人口在三万人以上,未满十万人者,不得超过九课、室。 五、乡(镇、市)人口在十万人以上,未满十五万人者,不得超过十课、室。 六、乡(镇、市)人口在十五万人以上,未满三十万人者,不得超过十一课、室。 七、乡(镇、市)人口在三十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者,不得超过十二课、室。 八、乡(镇、市)人口在五十万人以上者,不得超过十三课、室。 前项规定,如情形特殊,得不设课、室。 乡(镇、市)公所得依业务发展需要,设所属机关。
[ 此文章被kenken8168在2009-12-15 14:1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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