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
分享:
▲
下面是引用 patton0511 于 2010-01-26 20:01 发表的 (形诉)告诉乃论客观不可分效力: 请问个位大师高手:中央警察大学警佐班二类考题: 1.下列各种情形,被害人所提出告诉之效力,是否及于未经告诉之犯行?请简要说明其理由。 感谢你!
(1)甲侵入乙之住宅对丙加以殴打,仅丙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2)甲、乙共同殴打乙之兄丙,丙仅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 本题应该不仅是有客观(体)不可分.应该还有主观(体)不可分.就刑事诉讼法239明定:(主体不可分)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学理上:本条文之旨意乃预防告诉在特定之下.造诉权人则被沦为侦查主体然针对刑事诉诉讼上法无名文客观(体)不可分针对客案而言:(1)甲侵入乙之住宅对丙加以殴打,仅丙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针对实务见解.丙对甲之伤害行为为之告诉.及依诉讼上乃依诉讼客体不可分割之下对于甲侵入宅才知部分效力所及.....--->学说见解认为案件乃犯罪主体乘上犯罪事实.依题中.甲之行为成立侵入住宅之部分与伤害罪本为两案件(想像竞合犯本为数罪88非21).是故针对案件之不同.丙对于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其效力根本不会及于甲犯侵入住宅之罪名(2)甲、乙共同殴打乙之兄丙,丙仅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依刑诉239条效力及于乙(3)甲、乙共同窃取乙之兄丙的财物,丙仅对甲之窃取犯行提出告诉。--->依刑诉239条效力及于乙.惟.以亲属间相盗罪之效力.对甲提起告诉之效力不及于乙.对乙撤销之告诉未及于甲(1)题是以客观(体)不可分(2).(3)题是主观(体)不可分...其实考题真正的重点在94台上1727.及告诉乃论之罪的由来...且最大的问题所在不是提起的部分.而是当一部撤销时他不会怎样--------->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