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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答案: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话,如果有配偶、直系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都可享有一定的扣除额。所以人数愈多,扣除额愈多,与继承的顺位并无关连。
第 13 条 遗产税按被继承人死亡时,依本法规定计算之遗产总额,减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之各项扣除额及第十八条规定之免税额后之课税遗产净额,课征百分之十。
第 17 条 左列各款,应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免征遗产税︰ 一、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百万元。 二、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三、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一百万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万元。 五、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 六、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承受人死亡、该承受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继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按年递减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纳之各项税捐、罚锾及罚金。 九、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具有确实之证明者。 一○、被继承人之丧葬费用,以一百万元计算。 一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之直接必要费用。 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者,不适用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规定;前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规定之扣除,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继承人中抛弃继承权者,不适用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之扣除。
第三题答案
第5条第6款 财产之移动,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赠与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与税: 六、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买卖。但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且该已支付之价款非由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建议问问题之前,先将法条检索一次,这样不少问题都可以找到答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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